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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4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由奴斯诉被告赵万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由奴斯,赵万龙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字第116号原告赵由奴斯。被告赵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由奴斯诉被告赵万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由奴斯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由奴斯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由奴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由奴斯交纳50元。审 判 长  沙如虎审 判 员  马文平人民陪审员  马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海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