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由奴斯诉被告赵万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由奴斯,赵万龙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字第116号原告赵由奴斯。被告赵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由奴斯诉被告赵万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由奴斯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由奴斯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由奴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由奴斯交纳50元。审 判 长 沙如虎审 判 员 马文平人民陪审员 马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海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