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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靳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靳某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465号原告朱某某,男。被告靳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