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保利博高华(武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严艳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博高华(武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严艳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505号原告:保利博高华(武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主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6347563X7。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雪,女,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严艳萍,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原告保利博高华(武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严艳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保利博高华(武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利博高华(武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博高华(武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10元,减半收取计5,855元,由原告保利博高华(武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章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晓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