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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宋丽群诉被告梁智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群,梁智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610号原告:宋丽群,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告:梁智,男,51岁,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原告宋丽群诉被告梁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出被告梁智准确住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丽群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宏代理审判员  管宏晶人民陪审员  赵喜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曦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