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执保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山西中某有限责任公司门窗安装分公司与武乡县某业有限公司、山西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江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9执保3号之二移送庭室:武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中某有限责任门窗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某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波,男,该××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明,男,该××业务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江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兴北路23号2#综合写字楼(永胜名邸)法定代表人:王岩兵。申请执行人山西中某有限责任公司门窗安装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乡县某业有限公司、山西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7)晋0429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治市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雄北路支行账户457241010300000014356内的资金186432元。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门窗安装分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中某有限责任公司门窗安装分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某开发有限公司在长治市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雄北路支行账户457241010300000014356内的资金186432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452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中某有限责任门窗安装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