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其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其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91刑初47号公诉机关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其峰,男,汉族,1988年7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及住址系安徽省长丰县。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17年5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胡肖燕,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开检公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其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彦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其峰及其辩护人胡肖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其峰将被害人姜某停放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百物流城配送中心楠楠招待所一楼走廊的银灰色雅马哈牌YS150摩托车盗走。作案后,被告人郑其峰将该摩托车骑回安徽老家以450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4333元。另查明,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郑其峰家属自愿代其赔偿被害人姜某经济损失7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人郑其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郑其峰系初犯;2、被告人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3、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其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物证雅马哈摩托车(照片)、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转账截图、证人曹某的证言、被害人姜某陈述、被告人郑其峰的供述与辩解、德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德价认定[2017]30号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其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其峰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自愿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均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郑其峰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其峰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冬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