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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吴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吴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10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08246922L。负责人:金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志荣,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镇,男,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告吴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撤回对被告吴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颜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梦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