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涛与义乌市佳信针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义乌市佳信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370号原告:吴涛,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被告:义乌市佳信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尚经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荣六。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涛与被告义乌市佳信针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涛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