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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哈人李时浩和被保全人李敏杰、李东晶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保全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财保50号申请人保全人:李时浩被保全人:李敏杰被保全人:李东晶申请人保全人李时浩与被保全人李敏杰、李东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敏杰、李东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的工资至额满13万元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李敏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的工资至额满8万元止,冻结期间不得支取,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冻结被保全人李东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的工资至额满5万元止,冻结期间不得支取,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查封申请人李时浩辽XX号本田雅阁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于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扣留、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