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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柳某与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赵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213号原告柳某,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