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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五辈与张凤原、李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五辈,张凤原,李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295号原告:李五辈,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粮旭,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康宁,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凤原,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李曼,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洋,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南侧栋号02一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5769972D。负责人:王铭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李五辈与被告张凤原、被告李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凤原、被告李曼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五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五辈撤回对被告张凤原、被告李曼的起诉。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一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