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328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8民初829号原告:高某,男,高中毕业,住沾益区。被告:王某,女,汉族,中专毕业,45岁,住址。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贺永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