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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海龙与何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龙,何凤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民初1547号原告沈海龙,男,1988年2月24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告何凤艳,女,1967年5月6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沈海龙与被告何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沈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凤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海龙诉称:要求何凤艳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何凤艳辩称:2016年5月27日何凤艳的儿子孙蒙需要钱打算在沈海龙处借款,当时要拿何凤艳名下房子做公证,公证没做成,何凤艳虽然在借据上签字,但是没拿到钱,钱被孙蒙花了,同意偿还欠款,但是没有偿还能力。原告沈海龙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庭提交并当庭举示的证据如下:证据A1,借条一份,拟证明:2016年5月27日何凤艳在沈海龙处借款10万元,由孙蒙提供担保,约定2016年6月27日还清。证据A2,收条一份,拟证明:2016年5月27日何凤艳收到沈海龙给付的借款10万元。证据A3,(2016)黑哈证内民字第16519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何凤艳和孙蒙委托沈海龙办理房屋抵押事宜。被告何凤艳对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何凤艳未举示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为:沈海龙提交的三份证据,何凤艳对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何凤艳的儿子孙蒙与沈海龙有业务来往,两人比较熟悉,孙蒙想向沈海龙借款10万元,沈海龙提出大额借款需要有担保人和抵押,孙蒙就说以他妈妈何凤艳的名义借款,用何凤艳的房子抵押,结果房子抵押没做只做了公证,孙蒙当天在沈海龙处借款10万元,由何凤艳出具借条及领款收条,借条上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6月27日,此款未能偿还。现沈海龙要求何凤艳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沈海龙与何凤艳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何凤艳应及时偿还借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90条、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凤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沈海龙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何凤艳负担,与上款同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新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