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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02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翠丽与谢德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丽,谢德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刘宝贞,李贤义,刘振权,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番禺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02民初343号原告:王翠丽,女,汉族,1996年8月25日生,住汕尾市城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男,住汕尾市城区,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林佳瑞,男,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告:谢德伦,男,汉族,1969年9月9日生,住汕尾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徐华,男,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汕尾市红海中路美丽华酒店左侧C栋12、13间。负责人:王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浩,系该公司的员工。被告:刘宝贞,女,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汕尾市城区,被告:李贤义,男,汉族,1974年6月6日生,住汕尾市城区,被告:刘振权,男,汉族,1986年1月13日生,住汕尾市城区,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广华南路71号东瀚园2座303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住址:汕尾市市区汕尾大道东南侧盐业综合大楼第二层。定代表人:杨丰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淇,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丽诉被告谢德伦、刘宝贞李贤义、刘振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番禺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考虑与被告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翠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撤诉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翠丽负担。审 判 长  彭卫强审 判 员  余小阳人民陪审员  罗思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秋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