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赵伟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11刑初183号公诉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伟学,男,汉族,1998年7月10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14年11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3月11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伟学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会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伟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伟学与葛某(15岁)、刘某2(15岁)、朱某(15岁)、唐某(14岁)、王某(15岁)、邹某(15岁)等人在内江市东兴区大佛寺莽子火锅楼上一屋内商议,赵伟学提议通过砸车窗的方式盗窃车内物品,并将人员分成四组,其与朱某一组负责在家等待消息并前往作案目标处砸车玻璃,其余三组人员各负责一片区域寻找作案目标,并约定凌晨3时出发,5时返回。当日凌晨,葛某与唐某组在内江市东兴区龙湾半岛售楼部旁边的鼎诚信烟酒经营部门口,寻找到车牌为川A×××××的白色丰田越野车为作案目标后遂通知赵伟学。赵伟学组到现场后,赵伟学持棒球棒将该车后挡风玻璃砸碎,随后赵伟学、葛某等人先后进入车内将4瓶茅台酒、八包黄鹤楼1919香烟及两盒不知名茶叶盗走。当日中午,赵伟学将所盗烟、酒、茶以2560元的价格卖至内江市市中区西门桥旁边的鼎丰商行,自己分得1360元用于日常花销。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赵伟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并带民警前往销赃地点进行指认,民警在鼎丰商行李某处当场追回被盗的4瓶茅台酒、八包黄鹤楼1919香烟及两盒茶叶,并于同月13日发还给川A×××××驾驶员被害人兰某。2017年3月22日,被害人兰某在公安机关处领取到被告人赵伟学赔偿其车窗维修损失1998元。同年5月16日,被告人赵伟学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360元。经内江市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茅台酒4瓶价值3200元、黄鹤楼香烟8包价值640元,被砸越野车玻璃价值560元。另查明,被告人赵伟学2014年11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次犯罪系未成年人犯罪。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伟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赵伟学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兰某的陈述,证人刘某2、朱某、葛某、唐某、邹某、王某、兰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赵伟学的供述,内江市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鉴定意见书、物品估价明细表,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的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伟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8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伟学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伟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赃物,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伟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战英审 判 员 米志刚人民陪审员 李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 勇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毁损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