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197号原告:李某某,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侠,住址同上。被告:张某某,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返给原告25.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邮寄费112.00元,返给原告56.00元,由原告负担56.00元。审判员  王希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汉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