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5民初3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永利诉被告李盼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利,李盼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105民初3966号原告:高永利。被告:李盼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利诉被告李盼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永利负担。审判员 曹玥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