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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5民初3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永利诉被告李盼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利,李盼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105民初3966号原告:高永利。被告:李盼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利诉被告李盼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永利负担。审判员  曹玥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