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东良与徐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良,徐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603号原告王东良,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陵县。被告徐玉杰,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通知,原告在限期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东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