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5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郭佩佩与刘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佩佩,刘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969号原告:郭佩佩,男,生于1987年1月1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潜江市竹根滩镇。被告:刘克亮,男,生于1989年1月2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潜江市竹根滩镇。原告郭佩佩与被告刘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郭佩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佩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小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