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669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6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阜宁县经济开发区浏阳路4号。法定代表人:蒋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友良,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西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陈良忠,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日旭,男,1968年3月23日,施耐庵纪念馆副馆长,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军,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民初6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民初66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9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审判长 曹 荣审判员 孙曙光审判员 张晨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书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