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洁葡与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葡,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761号原告:李洁葡,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留仙大道边综合楼11楼1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60011C。法定代表人:昌荣。原告李洁葡诉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洁葡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洁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洁葡承担。审判员 刘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邝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