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丽华申请执行黄喜贵、李志富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华,黄喜贵,李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14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华,女,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黄喜贵,男,汉族,总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志富,男,汉族,望奎县粮食局局长,住望奎县。申请执行人张丽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喜贵、李志富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富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丽华100.000元(双方自行交接),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其二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30日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21民初1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亚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诗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