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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丽华申请执行黄喜贵、李志富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华,黄喜贵,李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14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华,女,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黄喜贵,男,汉族,总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志富,男,汉族,望奎县粮食局局长,住望奎县。申请执行人张丽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喜贵、李志富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富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丽华100.000元(双方自行交接),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其二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30日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21民初1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亚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诗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