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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宏路至北二环立交工程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403号申请执行人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园区东区9号。法定代表人:田建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秀通,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10926108-7。法定代表人:李文建,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宏路至北二环立交工程项目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宏路至北二环立交工程项目部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83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4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