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北海华荣不锈钢有限公司与东兴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华荣不锈钢有限公司,东兴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581号原告:北海华荣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贵州路6号1幢1楼。法定代表人:陈华炎,执行董事。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小琴,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兴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大坪路506号。法定代表人:庞春远,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华荣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兴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诉权自治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海华荣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1元,减半收取33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海华荣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珍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