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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春林与被执行人胡怀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林,胡怀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31号申请执行人:赵春林,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孙塬镇。被执行人:胡怀义,男,1979年6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照金镇。申请执行人赵春林与被执行人胡怀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204民初10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春林于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春林水泥款36640元,并承担执行费450元,以上合计37090元。后被执行人履行2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每月给付1000元,直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执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