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卢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卢某某。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李某某申请卢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24民初21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被执行人卢某某应支付申请人李某某案款184000.0元,诉讼费4720元,承担执行费266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84000.0元,诉讼费4720元,承担执行费266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卢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4执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马尔德审判员 李作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铭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