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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茂天、张洪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茂天,张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629号申请执行人张茂天。被执行人张洪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洪亮与其妻子乔丽萍共有的银行存款13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力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炉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