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10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渠涧玺与焦国红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10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渠涧玺,男,194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焦国红,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债务纠纷本院在执行渠涧玺与焦国红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焦国红共计支付申请执行人渠涧玺案件款148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渠涧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出具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汝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