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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10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渠涧玺与焦国红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10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渠涧玺,男,194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焦国红,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债务纠纷本院在执行渠涧玺与焦国红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焦国红共计支付申请执行人渠涧玺案件款148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渠涧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出具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汝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