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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8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易某某诉熊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熊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8民初62号原告:易某某,女,汉族,1982年05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黑水县人,。被告:熊某,男,汉族,1974年04月03日出生,大学文化,黑水县人民医院职工,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原告易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易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14.00,减半收取计457.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审判员  保兴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