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8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陈春来、张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陈春来,张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5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195XB。负责人:江凯,行长。被告:陈春来,男,汉族,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隋,女,汉族,1982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陈春来、张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3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元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治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