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5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297号原告:汪某某,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许 颢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倩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