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6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赛荷、蔡谦等与林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赛荷,蔡谦,梁志恒,林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016号原告:陈赛荷,女,194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蔡谦,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梁志恒,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晓,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敏,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波,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受理原告陈赛荷、蔡谦、梁志恒诉被告林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赛荷、蔡谦、梁志恒于2017年4月10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赛荷、蔡谦、梁志恒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328元,减半收取8164元(原告陈赛荷、蔡谦、梁志恒未缴纳)。审判员  吴绪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