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永解、湖北中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永解,湖北中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426号申请执行人:邓永解,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湖北中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临港工业园疏港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591465263。法定代表人:雷光龙,湖北中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邓永解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鄂10**民初6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湖北中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邓永解经济补偿金379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中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湖北中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于歇业状态,无可供执行财产,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