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农志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991号移送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华润路5号。被执行人:农志龙,男,1988年5月7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移送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移送执行农志龙关于罚金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农志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农志龙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4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卫华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