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辖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于飞与杜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飞,杜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飞,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刘欣荣,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鹃,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于飞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93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飞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 涛审判员 赵梦辉审判员 马 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家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