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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辖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于飞与杜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飞,杜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飞,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刘欣荣,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鹃,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于飞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93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飞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 涛审判员 赵梦辉审判员 马 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家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