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6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贵军与李红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军,李红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629号原告:刘贵军,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任县。被告:李红刚,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县。刘贵军与李红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贵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贵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1元,由刘贵军负担。审判员 刘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