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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30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祝李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李萍,李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0执13号申请执行人:祝李萍,女,彝族,住开远市xx办事处xx村**号。被执行人:李金福,男,哈尼族,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xx路***号。申请人祝李萍与被执行人李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云2530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李金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祝李萍借款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李金福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祝李萍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巳向被执行人李金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通过向金融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7500元后承诺2017年2月起每月给付25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李金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审判员  刘文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金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