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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刑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韩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终285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抓获,同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看守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辽0113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某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刑初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巴红岩审判员  张立伟审判员  范 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