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行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信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休审批答复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信,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行终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信,男,192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委托代理人王凤霞(系上诉人王信女儿),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义县义州镇东南街粮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336号。法定代表人曹宇光,厅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法定代表人尹蔚民,部长。上诉人王信要求撤销被上诉人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作出的《关于对王信申请退休改离休的答复意见》和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2行初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经王信本人申请,王信于1985年4月被批准退休。2016年8月王信向省人社厅提出《关于要求确认王信符合离休条件的申请》,省人社厅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关于对王信申请退休改离休的答复意见》,内容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劳人老[1983]34号)第一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通过查阅你本人档案及向你所在单位了解情况,你当干部的时间短于当工人的时间,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的情形,因此没有依据认定你为离休。”王信对此答复不服,向人社部申请行政复议,人社部于2017年1月6日作出人社部复决字(2016)第8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省人社厅的答复意见。原审法院认为,我国对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政策规定均于1982年、1983年发布实施,王信系1985年办理退休,其退休已三十余年,丧失了通过司法审查获取救济的权利。现省人社厅对王信作出“答复意见”未予认定王信为离休,其仍为退休,该“答复意见”没有改变原有的退休审批,对王信的权利义务没有发生新的影响,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王信的起诉。上诉人王信上诉称:一、本案属于受案范围,一审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对人社部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原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二、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不依法办事,损害了上诉人应当获得的荣誉权,没有诉讼期限的限制。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是工人还是干部身份,不能以镇南种羊场《企业职工登记表》来认定,因为上诉人已于1953年12月20日被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干部部认可为国家干部身份,镇南种羊场无权变更上诉人的干部身份。《企业职工登记表》错误登记,属无效。且上诉人在镇南种羊场工作期间长期在其下属单位的领导岗位工作,干部岗位工作时间长于工人岗位工作时间。是干部身份还是工人身份,不能以工作岗位来确定,应以是否履行了组织部门提拔、登记、认可为标准。镇南种羊场分配的工作岗位只是工作岗位,不是个人身份。三、被上诉人省人社厅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省人社厅适用1983年8月27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该答复是针对北京市老干部局提出的问题作出的,其效力范围不适用于吉林省。综上,原审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1985年4月上诉人王信被批准退休,多年来一直享受退休待遇,时至2016年8月上诉人王信向省人社厅提出申请,要求变更退休为离休。虽然省人社厅对其作出《关于对王信申请退休改离休的答复意见》,人社部对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上诉人王信对上述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诉人王信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以及实质是为了解决其退休审批问题,将退休审批变更为离休,针对该行政争议于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远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省人社厅作出的《关于对王信申请退休改离休的答复意见》并未对上诉人王信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故属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影响的行为,虽然人社部对该行为进行了复议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该复议程序应视为申诉复查行为。上诉人王信在起诉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亦应对起诉期限进行审查。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信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王信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光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代理审判员 于佳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