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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善聪、韦代翠、胡付容、胡付均、彭腾菲、胡泓毅与筠连县维新镇刘家祠联办煤矿、筠连县民强煤业有限公司、李朝中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善聪,韦代翠,胡付容,胡付均,彭腾菲,胡泓毅,胡泓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筠连县维新镇刘家祠联办煤矿,筠连县民强煤业有限公司,李朝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胡善聪,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申请执行人韦代翠,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付容,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付均,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彭腾菲,女,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泓毅,男,201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胡付均(系胡泓毅之父),基本情况同上。申请执行人胡善聪、胡付容、胡付均、彭腾菲、胡泓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代翠,女,基本情况同上。被执行人筠连县维新镇刘家祠联办煤矿。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维新镇新华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0905695-X。代表人应绍强,总经理。被执行人筠连县民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维新镇新华村9组。法定代表人李朝中,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朝中,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善聪、韦代翠、胡付容、胡付均、彭腾菲、胡泓毅与被执行人筠连县维新镇刘家祠联办煤矿、筠连县民强煤业有限公司、李朝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执行案号:(2016)川1527执515号〕,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民强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被政策性关闭,本院向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取到部分煤矿关闭补偿款,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670元。因该款系行统筹安排资金,其余款项尚未拨付到位。另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维新镇刘家祠联办煤矿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俊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