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2921仲露露与泗阳星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露露,泗阳星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921号原告:仲露露,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阳星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迎宾大道北侧(泗阳县美凯龙售楼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676643626。法定代表人:高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仲露露与被告泗阳星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仲露露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露露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露露撤诉。案件受理费2244元,已减半收取计1122元,由原告仲露露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