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执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朱琦、徐从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是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琦,徐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02执2309号申请执行人朱琦,女,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善县。被执行人徐从德,男,1962年6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5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徐从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从德归还申请执行人朱琦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33680元。执行费2273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琦以被执行人徐从德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5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小春审 判 员 颜 静审 判 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家 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