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学刚与长春市宝明电力非开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刚,长春市宝明电力非开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455号原告:王学刚,男,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长春市宝明电力非开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一匡街康泰小区15栋202室。法定代表人:刘德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刚与被告长春市宝明电力非开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学刚自行负担。审判员 陈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岳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