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7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开喜与深圳市中铭智品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开喜,深圳市中铭智品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137号原告许开喜,男,汉族,1950年9月10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钱春涛,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铭智品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清湖铭泉政商中心3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0W139。法定代表人程诗刚。本院受理原告许开喜与被告深圳市中铭智品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开喜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开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120元,均由原告许开喜负担。审判员 黄 小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燕(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