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公司诉姜诚挂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公司,姜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227号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和平村四社,法定代表人:XX。被告:姜诚,男,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诚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少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