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行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泽波与重庆市规划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波,重庆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初80号原告王泽波,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规划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青竹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曹光辉,局长。委托代理人汪航,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蒲正春,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泽波诉被告重庆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依照原告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该邮件已由本人于2017年4月1日签收,在应到开庭时间原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斌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