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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钧暖与陈柏聪、张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钧暖,陈柏聪,张秀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450号原告:陈钧暖,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陈柏聪,住江门市江海区。被告:张秀霞,住江门市江海区。两被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李德志,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钧暖与被告陈柏聪、张秀霞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陈钧暖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需与被告陈柏聪、张秀霞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处分该项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钧暖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钧暖负担。审 判 长  黄佩贤人民陪审员  李美莹人民陪审员  邓悦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兆勤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