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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学祥与孟庆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祥,孟庆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2458号原告:王学祥,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孟庆福,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原告王学祥与被告孟庆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学祥于2017年5月16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学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祥负担。审判员  石永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丰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