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学祥与孟庆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祥,孟庆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2458号原告:王学祥,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孟庆福,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原告王学祥与被告孟庆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学祥于2017年5月16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学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祥负担。审判员 石永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丰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