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财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史士当、王鑫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士当,王鑫,宋永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财保284号申请人:史士当,男,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拥军,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鑫,男,住山东省荣成市。被申请人:宋永益(别名:宋勇锋),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申请人史士当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鑫所属的“鲁荣渔55802”号渔船所有权手续予以查封,不允许办理转让、设置抵押、办理过户等手续,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21000元的现金或其他等值的可执行财产担保。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为210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史士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限制处分被申请人王鑫所属的“鲁荣渔55802”号渔船。不得对该船办理转让、过户、变更等所有权变动登记及抵押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融资租赁登记,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常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