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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辉与被执行人漯河市利思达商贸有限公司、宋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辉,漯河市利思达商贸有限公司,宋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辉,男,汉族,1984年12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漯河市利思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俊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志华,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申请执行人马辉与被执行人漯河市利思达商贸有限公司、宋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郑仲裁字第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漯河市利思达商贸有限公司、宋志华至今未履行(2014)郑仲裁字第1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马辉的执行申请��本院2017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轮候查封被被执行人宋志华抵押于申请执行人马辉位于漯河市老街双汇新旺角房产证号为201000144**号、20100014467号、20100014468号、20100014470号、20100014471号、20100014472号、20100014473号、20100014475号、20100014476号、20100014477号、20100014479号、20100014481号、20100014482号、20100014483号、20100014486号、20100014487号、201000144**号房产所有权,被执行人漯河市利思达商贸有限公司、宋志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土地、车辆、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漯河市公安局2013年5月31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宋志华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由于轮候查封的财产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马辉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郑仲裁字第1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朱 沛审判员 :刘晓军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